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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
信息来源:信息中心  ‖  发稿作者:信息中心   ‖  发布时间:2018年07月03日  ‖  查看2463次
第一章  总   则
 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,营造良好教学环境,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质量监控机制,进一步促进教风建设,保证正常教学秩序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、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直接或间接的责任,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、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的行为和事件。

 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据情节、程度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:一般教学事故、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。

第二章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
  第四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,对正常教学秩序、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,仅在较短时间、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损害和影响的,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。
 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,属于一般教学事故:
  (一)任课教师上课迟到、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自离岗(理论课在3分钟以内的、实习课在15分钟以内)的;
  (二)未按教学要求备课,上课无教案等教学文件资料的;课堂教学容量明显不足;教学中出现较明显错误且未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;

  (三)在教学活动中,不履行课堂管理职责,造成教学秩序混乱(如学生聊天、打闹、搞小动作、玩手机、走动等)、睡觉人数超过20%、部分学生提前离开教学场所未进行有效制止的;

  (四)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玩手机、课堂教学中接听或拨打电话的;

  (五)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、监管不力或指导失误导致学生受伤或设备损坏,造成经济损失100元以上,500元以下的;
  (六)在正常教学过程中,遇特殊情况(如:使用多媒体进行理论教学的教师遇停电、计算机死机,体育课教师遇下雨等),未采取措施私自停课或未按要求安排相关教学内容的;
  (七)违反有关教学人员仪态、形象等规定的;
  (八)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、考试等教学活动冲突,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的;
  (九)学校因故调(停)课,未及时通知教学人员或教学班级,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;
  (十)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,擅自组织或私自允许上课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活动,人数比例在30%以内的;
  (十一)非因公或急病等不可抗拒原因,需课程调整而在上课前一天未办理调整手续的;
  (十二)试题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,试题内容或份量不当,致使在考试时出现半小时内半数以上学生完成答题(考试时间在90分钟及以上);
  (十三)考试阅卷时,出现多处误判(≥10%)或卷面分数统计多处失误(2处以上5处以下),导致学生成绩分数有误;抄报成绩时,因工作不细致导致学生成绩错报、误报(≥5%)的;
  (十四)监考人员迟到3分钟以内或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,看书报杂志或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的;
  (十五)任课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成绩(或网上录入学生成绩、教学文件资料等),超过时间在二天以上,一周以下或不按时上报规定的各种教学资料的;
  (十六)教务人员未按需求及时采购教材,又未采取补救措施,导致在开课两周后一个班级的学生仍缺教材二门以上;
  (十七)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、考场或实验(实训)室,影响正常教学(考试)、上课时间内出现铃声乱响或不响,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;
  (十八)因管理不善,导致一般性教学资料遗失的;
  (十九)班主任管理学生不力,上课班级每节旷课人数超过10%或不按规定批假掩盖学生旷课真相或连续两周不查看教学日志,由学生代签名;

  (二十)其它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及管理责任事故。

第三章 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
  第五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,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一定影响,属于严重教学事故。
 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,属于严重教学事故:
  (一)无不可抗拒原因,任课教师上课迟到、提前下课或离岗(理论课在3分钟及以上20分钟以内、实习课15分钟及以上30分钟以内)的; 
  (二)教师不认真备课,教学中出现较严重的错讲、乱讲、严重脱离教材或教学要求等现象,不按教学计划执行教学任务(如代课、上课期间无故让学生上自习或不讲课,播放与教学计划不相关的视频或擅自变更教学进度计划等)的;
  (三)教师未有效完成课程教学任务,又未及时提出书面处理方案或请求变更执行计划,或教学管理部门失职渎职未及时协调处理,导致少数学生投诉,经查证属实的;
  (四)教师酒后上课(含实验、实习课)、监考等行为的;
  (五)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,擅自调课、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随意变更教学时间、地点,影响教学秩序的;
  (六)实验室、实习场所(含多媒体教室)未及时做好教学相关准备工作,导致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;
  (七)由于工作粗心大意,课表或考试重排、漏排一个班级或者漏安排、错安排考试课程一门,致使教学或考试受到影响的;
  (八)在实习教学过程中,因教师的原因,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或违背人才培养方案、专业教学标准、课程教学标准和教学大纲要求擅自调整教学内容导致学生投诉,经查证属实的;
  (九)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设备损坏,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,2000元以下的;
  (十)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,在学生上课期间擅自组织或私自允许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活动,人数比例在30%及以上的;
  (十一)由于教学人员责任心不强,导致教学设备、设施受损500元以上的;
  (十二)考试命题不细致,或试题未按规定进行审查,试卷出现10分以上20分以下的错题、漏题、重题等严重失误,影响正常考试,致使学生成绩无法评定的;
  (十三)未按教学常规要求批改作业、实习报告等,随意确定学生成绩(含平时成绩),造成一定影响的;
  (十四)监考教师迟到(3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)或监考教师(考务人员)不负责任,导致考场纪律松懈或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、处理的;
  (十五)私自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诸如资料费、实习材料费等或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、光盘、教学参考书(含自编)及资料的;
  (十六)教师或教学部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期教学计划、教师安排计划、教师授课进度计划、实训实验计划、试题、学生成绩等资料,无故延误时间超过一周的;
  (十七)教学任务确定后,未及时分发教学任务书和课表,导致教师无法按时上课的;
  (十八)教学单位、教学管理部门在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,弄虚作假,对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;
  (十九)教师对发现的有关教学问题隐瞒不报,教学单位、教学管理部门对所管辖人员或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的;

  (二十)因管理不善或交接手续不严格,导致较重要教学资料遗失的;

  (二十一)其它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及管理责任事故。

第四章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

  第六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,对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,后果严重、影响较大的,属于重大教学事故。
 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,属于重大教学事故:
  (一)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在教学、实验、实习等教学活动或教学管理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教育方针,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,发泄个人恩怨,散布有损学校声誉的言论,造成恶劣影响的;
  (二)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不当引导,或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疏导,导致学生出现群体性过激行为,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的;
  (三)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对学生实行体罚、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的;
  (四)任课教师无故缺课或无不可抗拒原因迟到、提前下课、离岗超过20分钟以上(含20分钟);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脱离监考岗位20分钟以上;监考失职渎职带来重大考生违纪舞弊,影响学校声誉的;
  (五)无正当理由,教师拒不接受教学任务,造成重大影响或未按相关程序批准不完成教学任务,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,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导致学生投诉的;
  (六)教学活动相关人员考前有意泄露试题或因管理不善,导致试题考前大面积泄密的;
  (七)试题未按规定进行审查,导致试题严重错误且未及时得到纠正,造成考试延误,中断或学生成绩废弃的;
  (八)唆使、纵容、包庇或协助学生在考试中舞弊的;
  (九)考务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,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,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;
  (十)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时漏收或遗失学生考卷,导致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或因不认真履职导致试卷拆封、装订、密封等方面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;
  (十一)因指导失误或擅离职守,造成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;
  (十二)由于管理不善,导致重要教学资料丢失,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;
  (十三)由于工作粗心大意,课表或考试重排、漏排的班级超过两个及以上,或者漏安排、错安排考试课程两门及以上的;
  (十四)因教学管理部门或教学服务部门工作失职,导致教学活动中断10分钟及以上的;
  (十六)在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,有意弄虚作假,严重影响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,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;

  (十七)其它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及管理责任事故。

第五章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和处理
  第七条 成立由校长任主任,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,教务科、教学督导室(质管办)、校办公室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。
  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科。
 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
  教学事故发生后,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送达《教学事故登记认定表》,由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查清事实,写出事实经过材料、填写《教学事故登记认定表》,提出明确的初步处理意见,交回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办公室,按《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》认定和处理。
  第九条 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相关职能机构查证核实,按一人一事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,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,不得擅自由部门代替。
  第十条 教学事故处理
  (一)一般教学事故处理
 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,扣除绩效工资50元(有经济损失的全额承担),所属部门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。一学年内,同一责任人累计发生三次以上者,取消当年评优资格。
  (二)严重教学事故处理
  由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报校办公室,在月《工作简讯》上对责任人通报,在绩效工资中扣除100元(有经济损失的全额承担)。一年内累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达两次以上(含两次),取消当年评优资格,推迟一年参加职称评聘;三次以上者,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。
  (三)重大教学事故处理
  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,在绩效工资中扣除200元(有经济损失的全额承担)取消两年评优资格,推迟两年参加职称评聘;同时对责任部门处罚300元(从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),取消部门当年评先资格。对情节特别严重者,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、降级直至解聘、辞退。
 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资料的归档
  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《教学事故登记认定表》及调查材料等存入教学事故处理专门档案,并建立教学事故处理台账,台账按学期分送教学质管办、办公室及责任人所在部门存档,作为年终考核、工资调整、职务晋升,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重要依据。
 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的申诉

 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持有异议的,可在接到《教学事故登记认定表》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,向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提请校务会研究后,原则上应在受理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。

第六章 附则
 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、学生对发生的教学事故应当向校领导和教学质管办、教务科等部门投诉举报。
  第十四条 兼职、兼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发生教学事故的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  第十五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,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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